公民改名权需要立法界定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日前出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细则,该细则首次将市民更改姓名限定为一次。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登记:拟改名含有生、冷僻字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的等。
这一政策在网络上引起了一些质疑,很多人认为“更改姓名限定为一次”的做法是公安机关的一种“懒政”表现,认为是公安机关为了自己的管理方便而剥夺了公民多次改名的权利。诚然,“更改姓名限定为一次”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可以讨论的,但笼统将之归结为“懒政”恐怕是有失公允的。
“我的名字我做主”当然是一种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亦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任何个人只要进入社会,就必然是一个社会人,对改名权的使用因此不应该是肆无忌惮的。否则,不仅会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更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的混乱,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带来机会——在笔者的同学中,就有冒名顶替上大学者,利用的正是随意改名之便。为此,《户口登记条例》又规定,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当前的法律只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应该提出申请,对于什么样的情形应该允许,什么样的情形应该拒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全由地方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换言之,公安机关同意或拒绝公民改名申请,并没有法律来有效约束,而是相当随意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原本正当的改名申请得不到批准,而别有用心的改名申请通过幕后交易却能屡屡得逞。有些地方,公民想要改名,基本上只有两条路,要么拉关系走后门,要么将户政部门告上法院。
站在这个角度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文件对公民改名进行规范,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固然可以讨论,但其规范初衷无疑具有正面价值。事实上,这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地方性公民改名规范,其他地方也有。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关于公民改名条件和规则的国家性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日程。
无论是出于保护公民正当改名权的需要,还是出于限制公民肆意或非法改名的考虑,都需要我们尽快进行立法界定。立法界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统一公民改名的条件和规则,在限制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公民合法改名权实施有效保护。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改名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得到有效限制,符合条件的正当改名申请必须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非法改名申请必须拒绝,否则公安机关就得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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